發布日期2025年5月22日
1.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鑒於目前法律活動鮮有不超越國界限制者,包含涉外因素的議題成為法律工作者必須關切的重點,在專業人才的養成過程中,建立超國界法律思維,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國法、內國法均置於同一平台上為思考,強化國際觀與解決超國界問題的知識和能力,已是刻不容緩,因而鼓勵大學法學院學生強化超國界法學議題之研究,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以因應本世紀在全球化與數據化浪潮襲捲下的法治發展需求,為此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獎勵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論文應以中文或英文撰寫,本文以一萬五千字以上、二萬五千字以下為度,限學生申請人專為本申請所撰寫之論文,以落實獎勵研究與學習之旨,不得使用為其他目的撰寫或改寫之論文或一稿多用(包括學位論文)。經本會審查獲得獎助者,如擬增修供其他獎助或用途(包括學位論文),應通知本會審酌處理。
3. 本辦法獎勵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同一研究案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研究案為限;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研究案為限。學生申請人及指導教授之基本資格如下:
1. 學生:本國大學法學院具正式學籍之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或以法律為雙主修之學生(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但推廣部、在職班、學士後/進修部學生除外),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者。
2. 指導教授:本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對學生申請人研究主題具學術專長與論述者。
5. 經本會委託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條件以及研究議題與規劃方案審查後,決定是否提供獎勵。獎勵之提供與否由本會全權決定,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通知學生申請人與指導教授。
7. 研究案經本會核定後應依方案進行研究,不得任意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學生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會同意者,本會得另為審酌。
遲延繳交任一期進度報告書,或研究文件不符合申請要求而未能如期改善者,視為未能執行研究案。
本辦法旨在鼓勵學生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學生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能如期如質進行研究案者,本會得註銷或中止獎勵,或婉拒日後另行提出之申請。
指導教授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無法指導學生進行研究者,學生申請人須辦理研究案註銷、中止、或更換指導教授,本會得視情況註銷或中止獎勵。研究案註銷、中止後,學生申請人應即繳回已預支之研究獎助金。
8. 本會為鼓勵學生,得協助洽學術期刊刊登本研究案論文全文、摘要或其部分內容,並將之發布於本會之網頁,以表彰受獎人之榮譽,並促進各界之學術探討,不另支付報酬。
10.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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